当前您的位置: 首页 > 管理制度 > 学校科研管理办法 > 正文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3-10-23 浏览量: 作者:admin

关于印发《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电大字[2005]56号

各单位(部门):

为了加强科研工作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经费的有效使用,不断推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学校科研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开展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高学校科研工作的整体水平,加强科研管理,规范科研项目管理中各个环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管理的内容指:项目的申报与立项;项目的实施;项目的结题、中止与撤项以及科研成果奖励工作。

第三条 学校科研管理实行学校和部门二级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是学校对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各部门之间科研工作的协调,代表学校处理项目对外的有关事宜。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中各环节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查、监管,并对项目研究所需人力、物力、时间提供保障。以非教学、科研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原则上按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所涉专业方向归口部门管理或由科研处直接监管。

第四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科研项目根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合作科研项目、协作科研项目和校内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指以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为项目负责人的国内各类基金资助项目;国家及部、委、办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湖北省、武汉市及有关厅、局计划(规划)或专项研究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指本校专业技术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接的企事业单位委托且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项目;

(三)合作科研项目:指学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且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纵向科研项目;

(四)协作科研项目:指本校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外单位承担的且有科研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纵向科研项目;

(五)校内科研项目:指纳入学校科研计划,由学校科研经费资助的项目。

第五条 国际项目,国外、境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涉外工作的规定。

第六条 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科研项目立项、结题和奖励的有关评审工作。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项目申报人要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前的选题论证、项目组成员的选聘,并按要求如实、规范的提供各类申报材料,并将主要内容向项目组成员通报。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所申报课题选题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课题组人员结构与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内容与过程设计的科学性进行初审,并按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集中上报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集中全校项目申报表或合同书,在一定范围内复审,报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送委托单位批准或与委托方会签。科研处有权对形式不合规范的申报予以淘汰。

第十条 远程教育科研项目的申报除按第七、八条有关条款执行外,须由科研处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项目以正式文件或符合有关法律条款的有效合同为批准立项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未按要求按时结题,不得申报新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将同项目内容重复在同级别中申报。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组成员一起制定具体的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研究计划须报科研处备案。研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研究人员与分工、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主要阶段与成果形式、经费使用计划等)应与申报表或合同书基本一致。

第十四条 学校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服务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重大事件包括研究计划的更改、购置单件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设备、项目负责人的更换等)。项目研究计划与申报表、合同书有较大出入,或在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的重大变更(以不改变研究目标、不超过计划资金金额,不延迟研究时间为前提),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委托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不能领导项目研究时,应推举新的项目负责人或指定代理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书面报告,由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后报委托单位批准。项目主要研究人员的变动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同意,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要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研究各环节的研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保存、保管好各类原始材料,项目完成后及时将项目材料整理归档。将电子文稿制成光盘。

第十七条 科研处对承担的各级各类项目,按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安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有关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规定的管理权限,对科研项目实施日常跟踪检查。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中止和撤项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研究完成后,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科研处,共同协商做好项目的验收、评审或鉴定等结题工作。科研项目结题原则上由委托单位负责,校内项目由学校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项目档案的整理与归档,成果登记及经费结算等工作。

第二十条 用科研经费或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属学校所有,项目组优先使用,学校有权根据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项目研究不能进行或不必进行的,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中止或撤项报告,经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报委托单位批准。经批准中止或撤项项目,由科研处会同有关部门、项目组组成清理小组,对前期研究的有关资料、设备及经费进行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研经费由财务处专户核算,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节约留用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在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长领导下,负责全校科研经费的统一管理,承担经费的预算、分解、划拨及经费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省厅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根据类别与层次要求以及实际情况给予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纵向科研项目中没有经费资助的,学校根据项目的类别与层次提供适当的经费资助。配套经费限用于设备、图书、实验材料购置。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项目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具体见委托单位经费开支范围。项目申报费、查新费及调研、咨询等费用,由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六条 学校原则上对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性提取综合管理费5%,科研成果转化或技术开发按纯收入的30%提取,作为学校科研基金。

第二十七条 科研项目所需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在课题经费额度内掌握支出,经科研处负责人审批,在财务处审核报销,科研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检查、监督各课题的收支情况。经办人须将每次财务报销的开支列出详细目录,一式三份,分别交项目组、科研处,并自留一份。课题经费开支必须留足结题鉴定费用,开支超额不补。

第二十八条 以科研项目经费购置设备,应先到设备科和科研处办理固定资产申购手续。并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资产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必须持科研经费册到科研处核账,办理经费清理手续。科研项目经费结余的50%可用于课题组奖励,50%转入学校科研基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研究报告、专著、论文、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研成果奖励管理,按《湖北广播电视大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

二○○四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