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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蒙特利尔声明

时间:2016-11-29 浏览量: 作者:admin

序言

跨国、跨机构、跨学科和跨行业的科研合作对于推进全球知识进步都很重要。这样的合作对负责任的研究行为提出了特殊的挑战,因为它们可能涉及管理和法律制度、组织结构与经费提供渠道、科研文化和培训方法的重要差异。因此,科研人员意识到并有能力应对这些差异以及在跨界科研合作中可能出现的诚信相关问题极为重要。科研人员应坚持《科研诚信新加坡声明》中所提出的专业责任。此外,下列责任对于个人和机构层面的合作伙伴尤其相关,且对合作研究中的诚信至关重要。促进合作研究的诚信是所有个人和机构合作伙伴的责任。

跨界科研合作中个人和机构合作伙伴的责任

一、合作的一般责任

1.诚信。合作伙伴应对整体合作研究的可信性共同承担责任,并对自己贡献部分的可信性单独承担责任。

2.信任。每个合作方的行为应当值得所有其他合作伙伴的信任。所有合作伙伴都有责任建立和维护这种程度的信任。

3.目的。发起和进行合作研究的目的应是推进知识进步以造福于人类。

4.目标。合作伙伴应在一开始便对研究的目标达成一致。改变目标时应经过协商并得到所有合作伙伴的同意。

二、合作管理中的责任

5.沟通。合作伙伴之间应根据需要进行经常性和公开的沟通,促进对研究全面和相互的了解。

6.协议。合作研究协议应得到所有合作伙伴的了解和批准。在协议中应避免不恰当或不必要地限制数据、研究结果或其他研究产品的传播。

7.遵守法律、政策和法规。作为整体的合作应遵守所有对其有所约束的法律、政策和法规。合作伙伴应及时确定如何处理适用于该研究的法律、政策或规定之间的冲突。

8.成本和获益。合作研究的成本和获益应在合作伙伴之间合理分配。

9.透明。合作研究的进行和结果的传播都应透明和诚实,并根据现有协议尽可能多地公开。对资金来源应全面而公开地作出说明。

10.资源管理。合作伙伴应负责任地利用人、动物、经费和其他资源。

11.监督。合作伙伴应监督研究项目的进展以促进诚信和工作的及时完成与传播。

三、合作关系中的责任

12.角色和责任。合作伙伴应相互了解各自在研究的计划、实施和传播中的角色和责任。当角色或责任发生变化时,应就相关约定进行重新谈判。

13.惯例和自认为适当的做法。合作伙伴应公开讨论自己与研究有关的习惯做法和自认为适当的做法。对可能影响到研究诚信的观点、专业知识和方法的多样性以及习惯做法、标准和自认为适当做法的不同,应当公开进行应对。

14.冲突。合作伙伴应争取迅速解决在个人或机构层面的冲突、分歧与误解。

15.代表的授权。合作伙伴应就谁有权代表合作项目发言达成一致。

四、关于研究成果的责任

16.数据、知识产权和研究记录。合作伙伴应在一开始以及有需要时在合作过程中就数据、知识产权和研究记录的使用、管理、共享与所有权达成一致。

17.发表。合作伙伴应在一开始以及有需要时在合作过程中就如何决定发表和其他传播事宜达成一致。

18.署名和致谢。合作伙伴应在一开始以及有需要时在合作过程中就合作研究产品的署名和致谢标准达成一致。所有合作方,尤其是资历较浅合作方的贡献应获得充分和适当的认可。在出版物和其他产品中应注明所有参与方的贡献。

19.应对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的合作应有处理关于其任何成员的不端行为或其他不负责任研究行为举报的程序。当任何合作伙伴的不端行为或其他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被怀疑或被证实,合作伙伴应及时采取适当行动。

20.承担责任。合作伙伴彼此之间以及对资助方和研究过程中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都应承担责任。

《关于跨界科研合作中科研诚信的蒙特利尔声明》在2013年5月5-8日于蒙特利尔举行的第三届世界科研诚信大会进行过程中制定,系全球性的负责任研究行为指南。它不是一份管理文件,也不代表资助或参加此次会议的国家或组织的官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