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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0-11 08:44:50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科学研究是国家开放大学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解决我校当前存在的科研工作相对薄弱、科研力量相对分散、高水平成果不多等突出问题,有效激发广大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国家开放大学决定开展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以下简称评奖)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奖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坚持政治标准、学术标准和学风标准相统一,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

第三条评奖活动重点奖励具有时代性、创新性和实用性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评奖活动每年举行一次,在每次开展评奖活动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发布通知。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指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三类,成果产出时间为上一自然年度。

第六条论文类成果包括在中文和外文正式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

第七条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译著、教材,不包括汇编、指南、工具书等。

第八条研究报告类成果包括:(1)已完成结题的科研项目研究报告;(2)未公开出版或发表,但被决策咨询专刊收入或得到有关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申请时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上述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单位名称中须含“国家开放大学”字样,且第一作者须为国家开放大学办学体系的教职工。论文的通讯作者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三章 评奖标准和奖项

第十条对参评成果从指导思想、学术价值、应用价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一)获奖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二)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能起到推动作用,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三)获奖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在推动教育改革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上取得明显实效。

第十一条奖项包括论文、著作和研究报告三类。其中:

(一)论文类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金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

(二)著作类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金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1万元。

(三)研究报告类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其中,科研项目研究报告奖金标准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和1万元;咨询报告奖金标准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

第四章 评奖组织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国家开放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奖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职责包括审定评奖方案、聘请专家、拟定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等。

第十三条评奖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家评审组,评审专家独立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价,提出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专家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请者不参加专家评审组。

第十四条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科研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办),由评奖委员会授权负责评奖组织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总部各部门、行业学院应指定专门人员、体系各分部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科研成果的申报组织、材料审核和成果推荐等工作。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参评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向所在部门、分部或行业学院提出申请,经总部各部门、行业学院专门人员和各分部专门机构汇总、审核后推荐上报,同时申请人应在国家开放大学科研管理系统中进行成果登记。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科研办对推荐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为推荐成果范围、成果形式、申请书和成果登记等是否符合要求。科研办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专家做出的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的建议进行汇总、复核。

第十八条评奖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科研办关于评奖工作情况汇报,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拟获奖成果名单在国家开放大学电子校务系统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科研办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不符合本条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科研办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专家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奖委员会审议裁定。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提请国家开放大学学术委员会处理。科研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九条评奖委员会向国家开放大学报告评奖结果,由国家开放大学批准、公布评奖结果并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以“国家开放大学XX分部”“国家开放大学XX学院”(特指行业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奖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建议各分部(行业学院)另外配发至少50%的奖金。上述奖金均为税前标准,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获奖人员承担。

第二十条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经科研办核实,取消其参评资格。经校学术委员会查实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获奖人,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办负责解释。


附件:国开研〔20205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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