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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合理使用”和“适当引用”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16-11-29 11:32:12 阅读:

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3)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4)使用他人作品,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以上四个条件在判断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合理性时,必须综合考虑,只要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合理使用即不能成立。一般学术论文是为了研究而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注明了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就属于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与范围之内了。在这个条件下,《著作权法》又进一步规定了“适当引用”的法律范围。学术论文中“适当引用”的法律规定:《著作权法》第27条指出,“适当引用”指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适当引用应具备的4个条件是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4)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需要指出的是,构成适当引用的四个条件中,指明被引用作品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这一条最关键。因为即使其他三个条件都符合了,唯独没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也构成抄袭。《著作权法》第27条中(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按通常理解,“主要部分”主要是对量的规定,“实质部分”是对质的规定。一般而言,自己的论文中只适量地引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观点、论据或内容,而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观点及论据或主要内容,则属于适当引用的范畴;若是在自己的作品中大量地引用他人作品的观点,论据或内容,从而使自己的作品的大部分或主要观点、论据或内容是照搬他人作品的结果,则属于抄袭的范畴。从质上看,“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可以理解为:即使在量上没占主要部分,但是该作品的实质内容即主要观点,也可说是一篇文章的核心论点是他人的,即使没有引用他人的原话或引用数量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使注明了来源,也不应属于适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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