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现代远程教育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北省现代远程教育研究会,英文译名:Modern Distance Education Institute of Hubei Province。 缩写:HBMDEI。
第二条 湖北省现代远程教育研究会是省电大系统教育工作者、专家及其相关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科学研究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省电大系统教育工作者,以及其他热心现代远程教育事业的人士,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现代远程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探索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教育手段优势,努力适应我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体系而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湖北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湖北省武汉市民院路8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现代远程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普及现代远程教育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对现代远程教育的认识。
(二)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现代远程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我省现代远程教育科学研究工作,交流和推广现代远程教育的经验和成果。
(三)协同有关部门培训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干部和理论研究人员,提高我省现代远程教育工作者的素质。
(四)组织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对现代远程教育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编辑、出版有关现代远程教育的会刊资料和研究论文集,交流现代远程教育信息。
(六)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全省现代远程教育成果的鉴定、表彰,经有关部门授权为有关单位在授予学衔、职称过程中提供情况介绍。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个人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各市、州及各系统、大型企业成立的现代远程教育学会、研究会,承认本会章程,经过申请和本会秘书处批准,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关心并积极支持现代远程教育事业及科学研究者,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地区会员单位推荐,本会核准登记,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会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资料和论文集;
4.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
5.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本会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2.积极从事现代远程教育科学研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和各项研究资料。
3.及时向本会通报现代远程教育学术研究活动计划、活动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意见,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全体会员必须维护本会声誉,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要求退会时,应将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处批准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每年至少要向秘书处提交一份研究成果或建议。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为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举行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制订和执行本会工作计划,审议经费开支;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指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审查学术论文和评选研究成果;
(五)筹备召开全省现代远程教育研究学术会议及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评比表彰事项;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除第三、五款外的相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行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