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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评审试行办法

时间:2013-10-23 浏览量: 作者:admin

省教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教科【1999】011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委:

为加强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科学、公正地遴选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现将《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委。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的管理,提高我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科学、公正地遴选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以下简称省教委科研项目计划)主要组织开展应用和开发研究,有重点地组织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研究内容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软科学。

第三条 省教委科研计划强调培育、发展和促进形成我省各高校的科研优势和特色;强调理论联系实际,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服务。突出重点,鼓励联合,提倡学科交叉,注重科研效益。

第四条 省教委依据科学研究活动的不同类型和建设目标,分设六类科学研究项目计划和一类科研经费补助计划:

l、重大科研项目计划;

2、重点科研项目计划;

3、优秀中青年人才科研项目计划;

4、技术创新项目(有偿合同专项)计划;

5、国际合作项目资助计划;

6、指导性科研项目计划;

7、科研经费补助计划。

第1、2类项目计划,主要支持高校根据建设优势、特色学科需要和国家特别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申报的项目;第3类项目计划,主要支持高校为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组织申报的项目,该项目计划鼓励跟踪学术发展前沿,鼓励在交叉、边缘和新兴学科领域进行探索;第4类项目计划,主要支持已有相当研究、开发基础,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应用、开发项目,资助经费部分偿还;第5类项目计划,主要支持高校高水平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第6类项目计划,主要面向有经费来源的科研项目,省教委不资助经费;第7类计划主要补助省教委的在研项目和支持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 第6类项目计划面向全省高校及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申报,其它类别的项目计划仅限由省教委划拔教育经费的省属高校申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教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科技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制订并发布科技工作中长期规划(一般为五年计划),同时制订年度项目指南。规划和年度指南是项目申报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是:

1、各类计划项目的申请者(项目负责人,下同)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2、各类计划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教师和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者,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优秀中青年人才科研项目计划申请者主要是年龄不超过45周岁,国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学校评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

3、项目组人员结构合理,人数一般不得少于4名,并由申请人担任组长。

4、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加;应用性研究项目,鼓励吸收生产部门的人员参加;技术创新计划项目(有偿合同专项)-般应与有关企业及产业部门签订合同或合作协议。鼓励跨学科和多学科联合攻关。

5、承担省教委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6、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研究项目。已获得省部级、国家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

7、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申报时已在国外,并将继续在外达半年以上)者不得申请项目。

8、境外人员参与项目申请应通过学校报省教委同意。

第七条 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科研处集中向省教委科技处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申报单位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核实。各学校应制定有关管理细则,建立校内筛选择优推荐制度。学校应对申报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同时履行下述手续:

l、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学术委员会应对研究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和技术线路的可行性等进行综合评议并签署具体意见。学校领导应就计划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支持和保障研究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等签署意见。学校应在计划项目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2、报送《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简称《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二份(部分类别项目将另行通知增报份数)、在《湖北省教委科研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的数据软盘l份。

3、报送《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报登记一览表》一式二份。登记一览表应对项目进行分类,并按学校优先推荐顺序登录。

第八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

第九条 省教委一般于每年6月份布置本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9月份受理项目申报。具体时间以每年的通知为准。

第十条 申报项目应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项目评审费。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省教委科技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方能参与立项评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初审不予通过:

1、申请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手续不完备。

2、不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3、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

第十二条 省教委设立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省教委科技处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的评审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是:

1、课题符合省教委年度项目指南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

2、鼓励创新。积极资助面向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积极资助有利于形成学校科研优势和特色的项目;积极资助有利于重点学科建设和高水平人才培养的项目;积极资助协同攻关、联合研究的项目;积极资助交叉、边缘学科的研究项目。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目标明确,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技术路线合理,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课题具有预研基础,课题组成员结构(学科专业、职称、年龄等结构)合理、优化,具备一定的研究设施,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5、申请经费额度实事求是,使用预算合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采取会议形式(特殊情况采用通讯等其它方式)进行;评审工作采用分组专家主审,评审委员会通审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省教委科技处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并制订当年省教委科研项目计划(草案)。

第十六条 计划草案经省教委领导审批后正式行文下达。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省教委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高校以外教育系统的有关单位申报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