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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3-10-23 浏览量: 作者:admin

省教委关于印发《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教科【1999】014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教委:

为加强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不断推进我省高校科研工作的发展,我委制定了《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我委。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简称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进和支持湖北省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是省教委科学研究管理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高等学校应为省教委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良好的条件保障和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实施

第三条各高等学校接到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的项目批准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到项目负责人,并要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任务书》(简称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在项目批准后的两个月内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报省教委科技处,作为项目结题验收的依据。研究内容较之项目申请书有较大变动的项目应报省教委科技处批准。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还应填写《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还款协议书》。

第四条科研计划实施中,如有降低预期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研究年限等变动事项,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由所在单位报省教委科技处同意。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故需要变更的,应由该项目组成员推荐新的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报省教委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项目负责人变更或难以取得预期研究结果,并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单位应提出予以撤销或中止建议,并填写《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撤销、中止申请书》报省教委科技处审批。

1、项目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完成该项研究的条件和能力。

3、承担人长期出国、出差,或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进行该项研究。

4、优秀中青年人才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调离所在学校。

5、项目负责人调离所在学校,并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完成。

第七条研究计划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在每年年终填写《省教委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简称进展报告),报送所在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和优秀中青年人才科研项目的进展报告应由所在单位于当年年终报省教委科技处。各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承担的省教委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于当年年终向省教委科技处提交《省教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年度报告》。以上报告不按期报送的单位,下年度省教委科研项目可以不予下达或者缓期下达。

第八条省教委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高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下达省教委科研项目计划和评价所在单位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财务管理

第九条省教委科研项目经费一次性或分年度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学校财务处。学校应按项目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

第十条省教委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其主要开支范围是:

1、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3、仪器设备、实验室改装费

专用仪器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加工费和材料、配件购置费;为改善项目研究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费。

4、协作费

支付协作单位的费用。

5、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受资助单位可以按每个项目获得的实际拨款额提取10%作为项目管理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评审验收费,聘用人员的劳务酬金,研究工作中水、电、气补贴费等。

第十一条中止、撤销项目的经费,技术创新项目按协议条款处理;其它项目由所在单位用于科学研究与发展,其用款计划应报省教委科技处备案。

第十二条省教委科研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开支数额,如实编报《省教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表》(简称财务决算表),经所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随结题报告等有关材料一同报省教委科技处。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如有经费结余,可提取70%用作劳务酬金,并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从事该项目研究的科技人员及有关人员,但提取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实拨总经费的10%。其余经费用于所在单位科学研究与发展,由所在单位科技管理部门支配。

第十四条项目组成员、协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有权抵制。

第四章结题和评议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填写《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简称结题报告书),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结题评议。结题报告书和财务决算表,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于每年5月或11月统一报送省教委科技处。省教委将分批、分校对学校报送的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结题验收。其中重大科研项目,省教委将组织有关专家逐项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省教委将项目的结题验收意见,作为评审下年度申请项目的依据之一。项目完成质量优秀的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应予以优先资助。

第十七条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湖北省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计划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省教委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按省教委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教委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受资助单位、项目研究人员应积极做好转化推广工作,使其尽快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省教委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高校以外教育系统的有关单位承担的省教委科研计划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